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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单”专题宣传之三
发布时间:2023-04-07 点击数量:243    信息来源:湖南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
规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
以信用监管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张京
北京吴氏三维信用评价中心高级分析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应用清单》),规范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的具体事项、环节、措施等内容,提升了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完善了能源行业信用监管闭环,深入推进了精细化、全覆盖式信用监管,有利于建设高质量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以信用手段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提升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制度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同时,“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新要求也向政府监管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信用监管成为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创新和政府监管实践创新的新结合点。开展信用监管,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信用制度建设,保障政府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创新信用监管实践做法,采用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清单制管理等新型管理手段,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此次修订的《应用清单》在对照梳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后,增加了9项信用监管措施,体现了合法审慎、过惩相当的原则,有助于依法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应用清单》增加了“法规政策依据”方面的内容,列明了实施信用监管措施的相关法律依据,加强了信用监管措施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是实现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强化落实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此外,与各地方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编制的应用清单不同,国家能源局从行业纵向监管的角度编制的《应用清单》,能够更加贴合能源行业监管需求,深入分析每项具体监管事项中的风险点,从上到下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信用监管措施进行了整体规范,避免各地对相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符合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总体要求。

二、完善能源行业信用监管闭环


2022年,国家能源局已经印发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数据清单》)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行为清单》),同时着手编制《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结合此次印发《应用清单》,基本形成了能源行业信用监管的“三清单、一标准”制度格局,完善了能源行业信用监管闭环。

从信用数据流转的逻辑来看,“三清单、一标准”的制度格局规范了能源行业信用数据流转的“采集-标签-计算-应用”全过程,可以通过完整的制度保障促进能源行业信用监管场景中的信用数据流动,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数字化的大趋势相契合。

《数据清单》可以解决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数据采集问题,明确信用数据的归集范围和来源,为开展信用监管打好数据基础。

《行为清单》可以解决能源行业信用行为的程度分类问题,形成信用行为的标准化数据。类似于大数据处理流程中的“打标签”行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形成行政处罚等信用行为数据的同时,对该类行为对照《行为清单》打上“轻微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等行为数据标签。这类行为数据标签既可以直接应用于后续行为监管,也可以作为开展公共信用评价的指标基础。

《评价标准》可以解决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评价的算法问题。基于《数据清单》和《行为清单》所形成的标准化信用数据,根据《评价标准》确定的公共信用评价计算方法,将原始信用数据加工输出为简单明了的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应用清单》可以解决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能源行业信用监管场景的具体应用问题,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表彰评优等不同类别的监管业务,分别明确对不同信用等级市场主体的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

由此可见,此次印发《应用清单》,完善了能源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安排的最后一个环节,即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环节,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有助于提升能源行业监管效能,助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深入推进精细化、全覆盖式信用监管


回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以对公共信用数据的加工深度为标准,我国信用监管场景中对信用数据应用的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公共信用数据的直接应用模式。政府主要采取将原始数据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实现公共信用数据的应用,例如将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始数据向社会公示。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公共信用数据的加工几乎没有,主要是出于主动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角度使用公共信用数据,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实现信用监管。至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主体是否使用该公共信用数据,则取决于个体自身的判断和需求。

二是公共信用数据的简单加工应用模式。政府对本部门掌握的、反映市场主体特定行为的公共信用数据进行简单加工,形成诸如“信用黑名单”“信用红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公共信用数据产品。这些名单是在原始公共信用数据的基础上,由政府部门经过严格的认定程序,对反映市场主体特定行为的数据进一步加工形成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分信用极好和信用极差市场主体的作用。在应用上,也强调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市场机构等主体共同合作,开展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是公共信用数据的综合加工应用模式。政府不再局限于对本部门的公共信用数据进行应用,而是借助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数据对接系统,将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各类公共信用数据进行整合后,对本部门监管的全部市场主体开展综合的公共信用评价,实现对各类信用状况市场主体的精细化监管。与简单加工应用模式不同,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已经不仅仅限于对信用极好和信用极差群体的关注,而是更加精细化地对信用状况处于中间段的群体进行区分,将广大的市场主体全部纳入到信用监管范畴中,增强市场主体对信用的重视程度。同时,信用发挥作用的方式也不仅仅是通过传统的声誉机制产生影响,而是切实地作为政府配置监管资源的标准,信用资本的资源配置作用正在显现。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信用监管也应当向纵深推进。通过对公共信用数据的综合加工应用,形成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现对全体市场主体的精细化、全覆盖式信用监管。国家能源局此次印发的《应用清单》正是属于我国实施精细化、全覆盖式信用监管的一个行业范例。《应用清单》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对A类、B类、C类、D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涵盖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表彰评优和其他共5类业务,能够科学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对市场主体规范实施差异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工作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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