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清单
推动能源领域信用监管迈上新台阶
陈伟
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大数据研究中心高级经济师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应用清单》)。《应用清单》是对2018年版的修订和更新,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监管措施的指引。《应用清单》之前发布的《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共同构成了能源领域信用监管完整的清单制度体系,是对开展行业信用监管的一次重要探索实践,全面提升了能源领域信用管理和服务的精准性,同时也对能源领域信用监管的其他工作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能源领域信用监管迈上新台阶。
一、清单式管理体现能源领域信用监管进入精细化模式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要求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应用清单》在《数据清单》《行为清单》规范信用信息有效应用之后,通过清单式管理进一步推进能源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升信用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提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效能,提升信用管理和服务的精准性。
此次《应用清单》修订工作,全面对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根据上位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新变化,增加了9项信用监管措施,力求合法审慎,过惩相当,充分落实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作为能源领域信用监管重要的措施清单之一,《应用清单》在修订过程中充分结合《数据清单》和《行为清单》修订内容,删除11项应用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类4项、行政处罚类1项、日常监管类2项、表彰评优类4项;新增5项应用事项,包括日常监管类2项、表彰评优类2项、其他类1项,保证了制度协调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应用清单》特别增加了“法规政策依据”方面内容,详实列明实施信用监管措施的依据,使清单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为基层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实施信用监管提供了明确参考,提升了监管效率。
二、“三清单”模式为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经验
2023年1月,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正式发布,提出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的工作目标。国家能源局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此次发布《应用清单》的,配合《数据清单》和《行为清单》实施,开创了能源领域构建了信用监管的“三清单”模式,是行业信用监管工作的一次实质性的探索创新,为统筹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供了行业监管部门经验。
“国办发〔2023〕1号”文件要求在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中要聚焦具体监管事项,逐项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分工。国家能源局在修订《应用清单》过程中,充分以瞄准风险、靶向监管为出发点,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为目标,在梳理监管事项和明确责任分工上形成了有效的可复制的工作经验。
“国办发〔2023〕1号”文件建议在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的工作中要强化监管政策的协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应用清单》明确了能源领域信用监管的规则和标准,为共同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提供了工作基础。同时,《应用清单》的公开发布,一次性向能源领域市场主体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落实了国办发〔2023〕1号文件中实施“一业一册”告知制度的建议。
三、对能源信用监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首先,实施《应用清单》对行业公共信用评价提出了更高要求。《应用清单》中41项“应用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表彰评优和其他5个部分,涵盖行政许可(审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电力市场监管以及对能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日常监管等具体内容,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审批)、处罚裁量、重点监管对象筛选、评优申报,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选择、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对象筛选、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实施对象筛选、示范项目条件审查等具体行政管理业务上,均会参考“信用分类”再采取相应措施,因此“信用分类”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公正性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行业公共综合信用评价标准作为工作支撑。目前,国家能源局已经逐步、分行业地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制定工作,2022年《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次,实施《应用清单》对于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应用清单中“信用分类”参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评价企业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来自于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清单》和《行为清单》已经为建立完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提供了基础,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评价提供了依据。下一步,需要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上,紧跟《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制定数据字段归集标准,以及数据内容清洗和分类标准,进一步提升数据归集的质量,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最后,实施《应用清单》对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各行业监管部门都在努力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归集的质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仍然有出现错误的可能。这就需要建立一条畅通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通道,及时处理异议,保障企业自身权益。并且异议处理不仅仅是保障企业能够顺畅地反馈异议,还需要行业监管部门提供其他的配套服务。比如主动通知产生负面公共信用信息的企业,提醒企业关注自身公共信用,加强诚信文化宣传等等。避免企业在办理业务时才发现问题,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另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目的不是惩戒企业,而是在整个社会建立良好的诚信经营氛围,监管部门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帮助“信用分类”相对较差的企业重新建立自身信用。2023年1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随着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落地,修复后的市场主体如何参照《应用清单》实施监管也将是信用监管工作需要关注的问题。
(来源: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工作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