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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1 点击数量:867    信息来源:湖南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

国能发资质〔2017〕1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及《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

  2.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3.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

  4.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附件1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

 

为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促进许可行为规范、流程统一、便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一、申请与受理

(一)办理流程与责任分工

申请人确定所申请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具体事项,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责任人为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1.答复申请人的咨询;

2.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3.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在受理过程中,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但是,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以必要为限,不得以解释或者说明为由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许可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二)审查结论

本环节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包括: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申请;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单。

(三)时限

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

(四)相关文书

本环节文书包括受理单、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出具时应加盖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网上受理的可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审查与决定

(一)办理流程与责任分工

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包括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签发许可决定书三个环节。

1.申请材料审查

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责任人包括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及资质管理处负责人。

(1)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建议;

③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意见。

(2)现场核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①依据现场核查通知书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②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并向被核查人反馈。

(3)资质管理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①作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决定;

②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及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

2.作出许可决定

派出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许可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签发许可决定书

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许可决定书。

(二)现场核查

1.适用范围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现场核查适用范围包括:

(1)不能确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

(2)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2.核查内容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1)各类申请材料原件;

(2)申请事项现场实际状况;

(3)其他需要现场核实的内容。

3.核查组织与流程

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人下达现场核查通知,包括核查依据、时间安排、核查内容、被核查人需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与许可申请事项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现场核查开始前应向被核查人出示现场核查通知书、执法证和廉政纪律告知书。现场核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核查人反馈核查情况,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反馈材料上签字。

(三)听证

派出机构作出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决定及许可证变更、有效期延续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四)审查结论

本环节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包括: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时限

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领及变更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被许可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申请的,除执行上述时限外,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六)相关文书

本环节文书包括现场核查通知书,廉政纪律告知书,准予或不予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应加盖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出具许可决定书应加盖派出机构印章。

三、许可证颁发与归档

(一)办理流程与责任分工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许可证,许可证应加盖派出机构印章;根据申请人意愿,采取现场发放、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申请、审查材料及相关文书进行归档。责任人为许可证颁发、归档岗位工作人员。

(二)信息公开

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可通过现场、网络、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

(三)时限

颁发、送达许可证时限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四、附则

(一)派出机构办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二)本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录: 1.行政许可受理单

2.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3.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4.现场核查通知书

5.廉洁纪律告知书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10.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11.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录1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行政许可受理单

                                  受理单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受理。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月×日 

 

 


附录2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所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暂不能受理。根据《×××××》第×条的规定,现告知你(单位)向本机构提交下列补正材料:

1.××××××××××××××××××××××××××××××(原件/复印件,一式×份);

2.××××××××××××××××××××××××××××××(原件/复印件,一式×份);

3. ××××××××××××××××××××××××××××××(原件/复印件,一式×份);

……

   请你(单位)按要求补充齐全或者更正上述材料后,及时向我机构提交。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月×日 

 


附录3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月×日 


附录4

现场核查通知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实。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于××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

2.××××××××××××××××××××××××××××××;

3.××××××××××××××××××××××××××××××;

……

请你单位指定联系人,准备相关材料,协助和配合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政建设的要求,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完成各项核查任务。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月×日 


附录5

廉洁纪律告知书

×××(公司):

为加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廉政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现将现场核查人员廉政纪律告知如下,请监督执行。

1.不准接受监管对象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由监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接受监管对象的宴请,出入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5.不准违规受理各类业务申请或设置审批障碍。

6.不准出于私利迟报、漏报、瞒报或弱化监管对象存在的问题。

7.不准在实施各类监管过程中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跑风漏气、泄露案情。

8.不准违规泄露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9.不准干预监管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附录6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1]

                                    文书号:

各×××行政许可申请人:

×××××等×家企业(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决定准予许可。企业(单位)名称及许可事项如下:

1.×××××企业,××××××××行政许可;

2.×××××企业,××××××××行政许可;

3.×××××企业,××××××××行政许可;

……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附表注明登记机组情况)

本决定将依法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本机构将自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各企业(单位)颁发、送达许可证。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2]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决定准予许可。

本决定将依法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本机构将自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许可证。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录7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不予许可具体理由如下:

1.××××××××××××××××××××××××××××××;

2.××××××××××××××××××××××××××××××;

3.××××××××××××××××××××××××××××××;

……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录8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变更××××许可证(许可照号:××××)中××××××××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对原行政许可事项作如下变更:

1.××××××××××××××××××××××××××××××;

2.××××××××××××××××××××××××××××××;

3. ××××××××××××××××××××××××××××××;

……

请你(单位)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录9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变更××××许可证(许可证号:××××)中××××××××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变更。

不予变更具体理由如下:

1.××××××××××××××××××××××××××××××;

2.××××××××××××××××××××××××××××××;

3. ××××××××××××××××××××××××××××××;

……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录10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第×条的规定,本机构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年×月×日。

请你(单位)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构办理延续手续。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录11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延续。

不予延续具体理由如下:

1.××××××××××××××××××××××××××××××;

2.××××××××××××××××××××××××××××××;

3. ××××××××××××××××××××××××××××××;

……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1]适用于一次性向多个许可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适用于向单个许可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2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确保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服务水平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派出机构应当针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服务指南,通过服务大厅或政府网站等途径供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将申请书格式文本在网站上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许可。

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开展。

第八条  行政许可服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咨询方式和渠道等事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受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条  受理或咨询环节实行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申请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完整答复。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供引导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大厅岗位实行顶岗补位制。派出机构在与申请人直接接触环节,对工作人员进行补岗、顶岗分工,工作时间内,不得出现空岗、缺位现象,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应做出时限、廉政、认真服务等承诺。

承诺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承诺期限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作为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服务指南中告知。

承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向申请人索取任何报酬或好处,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礼物或钱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避免与申请人私下接触。

承诺认真服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提供优质行政许可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大厅实行文明服务制。接待申请人要态度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周到;语言表达要准确,书面表达要规范;要在受理场所设置相应的指引标识标志、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接受公众对服务大厅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通过监督评价、走访等方式加强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工作中的任何信息、资料对外发布或透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录:1.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2.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3.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4.承装(修、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附录1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

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

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项目地址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4.《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文,2010年12月24日印发);

5.《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文,2014年4月9日印发);

6.《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申请

一、适用范围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申请和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以下发电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六)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供材料目录

(一)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7.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8.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二)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2.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人员资质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1.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2.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3.发电机组退役。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4.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或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

5.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机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

因机组退役,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延续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补办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损毁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办结时限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附件:1.流程图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略)


 

附件:流程图

 

 

 

 

 

 


 

 

 

 


 

 

 

 


 

 

                           

不予许可

 

准予许可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许可证

 

 

 

 

 


 


附录2

 

 

 

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

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

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4.《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文,2011年3月17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输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六)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七)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五)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七)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九)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

1.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变电设施投入运营;

2.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变电设施。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4.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5.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1项、第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的证明材料。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延续

一、适用范围

输电类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 补办

一、适用范围

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损毁的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办结时限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附件:1.流程图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略)


附件:流程图

 

 

 

 

 

 


 

 

 

 


 

 

 

 


 

 

                           

不予许可

 

准予许可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许可证

 

 

 

 

 

 


附录3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

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

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及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4.《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文,2011年3月17日印发);

5.《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文,2014年4月9日印发);

6.《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供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7.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10.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文件;

4.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配电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承诺书;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的承诺书;

10.信用承诺书。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发生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发生供电营业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②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③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证明材料;

④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范围图例。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②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③配电区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④配电区域变更的范围图例。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延续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 补办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损毁的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办结时限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附件:1.流程图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略)


附件:流程图

 

 

 

 

 

 


 

 

 

 


 

 

 

 


 

 

                           

不予许可

 

准予许可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许可证

 

 

 

 

 



附录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

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

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5.《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4号文,2012年5月15日印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印发);

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

8.《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文,2015年7月9日印发);

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文,2015年7月14日印发);

10.《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四)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八)合并的证明材料;

(九)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分立的证明材料;

(十一)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被许可人需变更许可证类别及等级的,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7.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8.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

3.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

4.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三、办结时限

许可事项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登记事项变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延续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补办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证明材料;

(四)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办结时限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附件:1.流程图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略)

附件:流程图

 

 

 

 

 

 


 

 

 

 


 

 

 

 


 

 

                           

不予许可

 

准予许可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许可证

 

 

 

 

 

 

附件3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受理场所,是指派出机构受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派出机构应根据场地、设备等实际情况,设立实体性服务大厅,将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服务大厅集中受理。

第二章  服务大厅的设置

第四条 服务大厅设计应符合开放式办公的工作特点,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服务大厅外应设置受理工作时间、咨询电话;

(二)服务大厅内外应环境整洁,舒适安全,设有申请人等候区,备有饮用水;配置申请人书写台、书写工具、登记表书写示范样本等;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三)服务大厅内应张贴公布服务项目、业务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岗位纪律、服务及投诉电话,放置服务指南,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

(四)服务大厅内应设置醒目的业务受理标识,必要时,可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少数民族地区可设置汉文和民族文字对应标识;

(五)服务大厅内应具备可供申请人查询相关资料的手段,有条件的可设置供客户自助查询的计算机终端。

第五条  服务大厅应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服务大厅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服务大厅人员配置与服务要求

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熟悉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流程的人员到服务大厅工作。

第八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保守秘密。

第九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保持着装规范整洁,仪表庄重大方,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必须语言文明,语气亲切,态度和蔼,口齿清晰,表达清楚,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十一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应遵守公务礼仪,面带微笑、主动热情、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平等待人。

第十二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四章  服务大厅和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资质处负责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对本机构的服务大厅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对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工作监督;

(二)协调和监督涉及服务大厅的有关事务,对服务大厅有关环境、卫生、安全、便民措施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解决服务大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五)其他有关服务大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箱等多种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或者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受理或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工作失误造成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待行政许可申请人态度恶劣、粗暴的;

(四)不遵守着装、服务礼仪等规定、规范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服务大厅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负责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及服务大厅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管理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人员在岗情况、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内容。

日常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度末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及时整改。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处理建议,报国家能源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件4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主体、职责、范围、方式及结果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对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及时整改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和投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许可流程是否规范,各环节的办理是否在法定及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是否擅自扩大(缩小)许可范围或增设(减少)许可条件;

(二)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等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

(四)依法应当公开、公示、告知、听证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许可结果是否及时主动公开

(五)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依托行政许可政务平台开展电子监察;

(二)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实施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被许可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日常监督由派出机构自行组织实施。派出机构应成立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小组人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质中心)备案。

第十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应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内容及方式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资质中心牵头组织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对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资质中心。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为等;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评价

第十四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情况,行政许可流程优化情况,办事效率情况,办理中违规情况,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以及施行便民利民的创新举措情况。

第十五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评价可采用自我评价、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

第十六条 自我评价由派出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检查同步进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派出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素》制定评价方案,认真开展评价工作,形成阶段性自我评价报告报资质中心。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自我评价的时间、范围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实,客观指出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客观给出评价结论;

(三)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七条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由派出机构负责,应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发放满意度评价单,并告知申请人在许可事项办结后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申请人可通过网络、邮寄、传真或现场填写等方式反馈评价结果。

派出机构每季度总结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情况并将结果在自评报告中体现。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由资质中心根据各派出机构自我评价和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的整体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展。评价应形成相应的评价报告并及时反馈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资质中心。

第十九条 资质中心对照各派出机构报送的整改方案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复查,不断改进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录:1.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素

2.申请人满意度评价单

 

 

 


附录1

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素

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由制度设计、制度执行、申请人满意度三个方面,共计16个指标要素构成。

一、制度设计指标要素

(一)标准化体系完备性

1. 标准化体系满足行政许可工作需求的程度;

2.行政许可材料流转环节设计是否合理;

3.行政许可材料审查清单是否准确、易懂。

(二)信息化程度

1. 受理、审查、决定信息录入操作的便易度;

2.行政许可信息系统查询、统计、分析的功能度;

3.信息系统与标准化体系的协调度。

二、制度执行指标要素

(一)办事效率

1.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的实施和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

2.在规定的时限内,超期事项的数量及分布。

(二)办理准确率

1.受理环节准确率:受理后,审查(办理)时需申请人补齐补正受理材料的比例;

2.审查环节准确率:审查后,做出行政决定前需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的比例;

3. 办理环节准确率: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后,申请人提出补正、修改的比例。

(三)服务

1.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

2.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业务熟练程度。

三、申请人满意度指标要素

1.申请人对许可服务满意程度;

2.申请人对办理各环节的满意程度;

3.申请人投诉或建议。


附录2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单

    为了解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满意程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请您结合本次许可办理情况,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您填写本评价单,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现场填写等方式反馈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资质管理处。感谢您的支持!

单位名称:

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

受理单号:

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

○好   ○中   ○差

您的意见:

 

二、工作人员的业务熟练程度

○好   ○中   ○差

您的意见:

 

三、对工作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满意程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意见:

 

四、对申请与受理环节的满意程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意见:

 

五、对审查环节的满意程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意见:

 

六、意见和建议:

 

 

 

填写时间:

邮箱:××××××

传真:××××××

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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